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债权人应采取何种措施?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该条款所规定的即是债权人的撤销权,与上一问题中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共同构成债权的保全制度。所谓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有以下2个: (1)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行为。例如债务人放弃了债权、无偿转让财产。 (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损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实践生活中,债务人为了赖帐,谎称自己没有偿付能力,不行使自己对第三人的债权,或者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他人等情形很多。债务人的这种赖帐行为不仅违背了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极大地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另外,债务人有时为了蒙蔽债权人,谎称自己有偿转让财产,但实际上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转让。这种情况下,只要具备上述两个要件,并且财产受让人也知道债务人的这种低价转让财产行为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就同样可以行使撤销权,从而主张债务人的低价转让财产行为无效。而且,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为了保护债务人的正当处分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即债权人必须向法院就撤销权的行使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只有法院作出了撤销债务人行为的判决,才能发生撤销的效果。债权人的撤销权通常应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该期限不像诉讼时效那样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超出该期限则撤销权消灭。对此,(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一旦被撤销,就对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均产生效力。对债务人而言,如果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了合同但尚未交付财产的,则该合同将因撤销而自始无效。如果债务人已经交付财产,则根据是有偿、无偿或低价处分,以及第三人是否善意等因素考虑是否撤销该行为并返还财产。对第三人而言,如果第三人已经占有债务人的财产,那么在原物能够返还的情况下,第三人必须返还其财产和收益;如果原物不能返还,则应折价赔偿。但是,如果第三人在取得财产时是善意,并且支付了一定的价款,那么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就不应被撤销,而只能由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相应的赔偿。 以上就是一些有关讨债知识的介绍,追债公司的工作人员介绍说如果你有一些难以要回的债可以请讨债公司帮忙,相信结果一定会令你满意的。
河西区历史悠久、地理位置优越。传说殷周时,总兵官李靖驻守陈塘关,哪吒在九湾河闹海的故事就曾今发生在境内陈塘庄一带。界内的津门古刹挂甲寺,始建于隋唐时期,唐太宗李世民东征,在此寺奏捷挂甲。至明清,已形成若干村落,驻军屯田种稻,穿渠引水,被誉为小江南。清末民初,随着近代工业的发端,商业亦趋兴旺。
1917年,建成天津市第一个行政建制区。
河西区为天津市中心区之一。1860年第二次鸦片战争之后,资本主义列强势力侵入,1895年境内东北部部份地区被辟为德国租界,1937年又遭日本侵略者的占领与掠夺与欺凌。解放前,其东北部是军阀政客、达官显贵、洋人买办的乐园;中部是各地穷苦劳动者聚居的“五万杂处”之地,多为城市贫民中的最低层;西南部是以农耕为主的分散的农家村舍。岁月沧桑,河西人民在这块土地上,深受外国侵略者和国内反动统治阶级的双重盘剥与压榨,吃够“三座大山”的辛酸苦辣的滋味,是近代中国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的典型地区之一。河西人民为翻身解放,反对侵略,反抗压迫,谱写了许多坚持正义、不畏强暴、同仇敌忾、为国捐躯、可歌可泣的英雄业绩。
河西区是中外宾客了解天津的窗口。以友谊路为轴线,四周分布着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外国首脑来津下榻的迎宾馆、天津宾馆、喜来登大酒店、水晶宫饭店,以及国内外宾朋云集的天津大礼堂、天津国际展览中心、天津商业银行、北方金融中心、友谊商场等一批商贸、金融设施。全市重要的政治活动、国际交往、经贸科技文化交流多在这里举行,既是本市重要的政治活动中心,也是沟通世界、联系各地的涉外窗口。